什么情况属于“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 :
根据民政部关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
根据民政部关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六条的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上述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