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为什么说医疗纠纷中患方总是弱势的一方?

作者:时间:2023-09-20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2次举报

最近林律师更新了不少自媒体视频,但是差评很多,基本上都是医务人员在差评,林律师可以理解这些差评,因为立场原因,医务人员很难意识到医疗纠纷中医方的过错,很难理解患者遭受的痛苦。今天跟几个机构鉴定专家沟通,林律师问到:如果没有医疗律师和公正的鉴定人,患方在医疗纠纷中是不是很无助?几个专家一致表示,没有鉴定人客观的鉴定结论以及医疗律师的支持,所有医疗纠纷走法律程序的结果都会偏向医院,即便有专业力量的支持,患者也永远都是纠纷中弱势的一方。今天林律师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患方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是不是弱势群体的问题。

一、患方没有专业知识。

患方没有医学知识是最大的弱势,不管在诊疗过程中,还是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因为极大的信息差,患方都是非常被动的。在诊疗过程中,患者不知道医院推荐的治疗方案是不是最利于患者的,相关费用是不是合理的,病情告知是不是客观的,在这一阶段通常有患者被过度医疗或者选择了不适合患者病情的治疗方案;而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患方往往不知道医院的过错在哪里,应当承担多大责任,而且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非常陌生,连如何取证都不知道。正是因为这些信息差,导致患方极其被动,给纠纷处理带来极大不利。

二、患方举证责任过重。

现行法律规定医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要无专业知识的患方来举证有专业知识的医疗机构有过错,同时证明医院有过错还不算完成举证,还要证明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你以为患方指出医院有哪些过错及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就完了吗?没有,患方的这些观点是没有用的,必须申请司法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医院有过错、有因果关系才算举证成功,所以,是否能让鉴定机构受理并出具医院有责任的鉴定结论是患方维权的关键,而这一步并不容易。

三、医院有无数的套路增加患方的维权成本。

关于医院有哪些套路,可以看看林律师之前写过的文章《医院有哪些处理医疗纠纷的套路?(患者篇)》,这里简单给大家列举一下:

1.治疗费用上的套路。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需继续在纠纷医院治疗,对于医疗费问题,医院的套路就是:医疗费由患者继续支付,到时候处理纠纷的时候一并解决,如果有欠费,很多治疗跟不上;如果需转院到其他医院治疗,患方先支付医疗费,到时候一并处理。那最后这个医疗费医院一般都不会跟患方友好解决的。

在医疗费医保报销问题上,医院又有可能威胁要上报给医保部门,说涉及医疗损害的,医保不给报销,给患方施加压力以便让患方妥协。但实际上没有医院会这么干,这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2.复印病历的套路。

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提出病历复印或封存要求时,医院应该随时提供病历,但实践中,大部分医院会以病历还没有归档,要领导同意,要律师出面,要法院或卫健委才能调取等等理由拒绝或拖延。

医院通常会利用患方不知道病历有哪些内容这一信息差,给患方复印或封存不完整的病历,并且假惺惺地告诉患者,这就是全部病历了。

在架病历是指患者还没有出院,病历还没有归档的状态,医院会以病历没有写好为由不给封存复印,其实对于已完成的在架病历一样可以封存复印,医院没有理由拒绝。

3.死亡案例需要尸检。

当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确,或一方当事人对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应当进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尸检时间窗常温下为48小时,冷冻下7-30天,30天后只要愿意承担有可能无法查明死因的风险,鉴定机构仍会受理尸检。这些信息患方是不知道,医院有义务告知,但通常会告知错误的信息,例如不做尸检无法走法律程序,例如48小时内不完成就做不了尸检了,以此来给患方施加压力,让他们放弃维权或妥协。

4.协商金额的套路。

确实有一些当地卫健委出台这样的行政文件,规定医疗机构超过一定赔偿金额的应当在有鉴定结论或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处理医疗纠纷,但这个行政文件其实是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实践中,关于有金额限制的纠纷处理规定并没有被遵守,更多的是医院拿来给患方施加压力的套路。

5.医调委调解的套路。

医院要求患方到医调委调解,一般是为了转移矛盾,借助医调委来进一步给患方施加压力、降低赔偿预期,同时也是为了拖延时间,让患方筋疲力尽。而且医院和医调委因长期的业务来往,不一定会同情患者。

6.拖延战术。

如果患方不启动法律程序,医院要拖延医疗纠纷处理的方法有一百万种,常见的战术是利用医院效率低下的流程来拖延;还有利用有争议的损害后果来拖延,例如必须进行伤残鉴定后才能谈,总之会将纠纷解决的程序拖上几个月甚至几年。

7.反复无常的套路。

当纠纷处理过了针锋相对的阶段,患方态度软下来,医院就会反复无常,先前承诺的赔偿会一降再降,只要患方没有给医院施加到让他们顾忌的压力,他们就会将赔偿降到患方能忍耐的边缘,或者“逼迫”患方走司法程序。为什么承诺的赔偿金额还会降,医院可是有一百个理由的,领导不答应、科室医生不答应,这么高金额必须鉴定、走法律程序,等等。

8.话术上的套路。

医院固定的话术有:“医院没有过错”、“你要做第三方鉴定”、“要做尸检”、“病历还没有整理好”、“主观病历不能给”、“院领导还要讨论”、“我也没有权力赔你钱”、“你的赔偿要求离医院的预期差太远了”、“医院不同意协商,建议走司法程序”,患方是不是对这些话术很耳熟?这些话术让患方处于极度弱势地位。

四、医方很容易毁灭不利证据。

患方能够举证医院有过错的证据主要是病历,而大多数情况下病历是唯一证据,但病历却是由医院书写的,书写的人员和系统都在医院的控制下,医院肯定只会将病历写成最利于自己的形式。林律师可以毫不忌讳的说,医院普遍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患方往往只能通过无法篡改的病历资料(例如医嘱、化验和检查结果、不可修改的健康状态等等)来举证,即使可以通过电子病历真伪性鉴定来证明医院伪造篡改病历,但是能够成功鉴定的案件是极少数。

五、医方更容易左右鉴定结论。

医院虽然和鉴定机构是两个不同的系统,但是终归都是医学专业的,会有天然的亲近感,同时大一点的医院往往是某些鉴定机构的常客,他们只要和这些鉴定机构搞好关系,绝大多数案件都不会出现“失控”情况,而患方是不可能有这样的资源的。

而在程序上,医院也能左右鉴定结论,特别是对于死亡案例,医院通过故意不出具明确死亡原因、不认可其他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来让鉴定机构不受理;还可以通过不同意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只限于省内鉴定机构等方式让案件处于自己的“掌控中”。而且医院还有一个杀手锏,就是暗地让鉴定机构不受理案件(这个虽然违法,但是成本很低),导致鉴定不能、患方举证不能而败诉。

六、医方对法院的影响更大。

可能有人会说跟医院相比患方是弱势群体,法官应该会同情患者,但实践中,同情患者的法官并不是大多数,反而因为医院常年在这个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某个法庭、某几个法官常年处理医疗损害案件,医院的律师、纠风办工作人员都和法官很熟了,而法官也有可能因为亲朋好友的健康问题要去这个医院看病,他们有来有往,所以医院比患方更容易影响法院的判决。

七、即使获得赔偿,患者永远都是最大的受害者。

很多医务人员喜欢给林律师的自媒体作品差评,原因是患者“闹”了,医院赔钱了,固然医疗行为不可能完美,但患者争取法律框架内的过错赔偿有错吗?医院的赔偿金能够逆转患者的损害或者死亡吗?林律师见过大多数遭遇医疗损害的案例,不仅仅是患者痛苦一辈子(伤残的),整个家庭也会痛苦一辈子。林律师以前是医生,很多医生朋友可能认为林律师应该天然的维护医院的利益,但当林律师处理了如此多的医疗纠纷之后,才发现如果没有我们医疗律师的专业支持,没有鉴定人对患方的支持,患者会处于极度弱势,医院会变成法外之地,医疗行为得不到规范。

总之,希望医方对患方争取权益的行为多一份理解,也尽量规范自己的诊疗行为,不要酿成医疗事故。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02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