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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院有过错时,为什么患者也要承担责任?

作者:时间:2023-11-18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53次举报

经常有一些当事人对这个问题感到非常不解,医院明明有过错导致患者损害,为什么法院还要判患者承担一部分责任呢?今天林律师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解答一下。

一、法院对医院过错责任的认定是参考鉴定结论中的原因力意见。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指南》,原因力大小分为无因果关系、轻微原因、次要原因、同等原因、主要原因、全部原因,划分的依据是有过错的诊疗行为对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作用,作用越大医院的赔偿责任越大,这个原因力会直接体现到赔偿金额大小上。

二、患者自身没有过错不代表自身原因没有参与损害后果发生。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案件,侵权案件通常都会有因果关系认定,很多时候被侵权人也对损害的发生有促进或加重作用,例如就医过晚、拒绝某项治疗、自身疾病严重、自身疾病疑难复杂、患者接受的治疗风险大、患者选择了无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等等,患者作为无医学知识的普通人,有上述情形虽不属于自身过错,但仍然系自身原因促进或加重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这部分责任肯定不能由医院承担,那就由患者自己承担了。

三、患方应如何理解自己承担的部分责任。

医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患者承担的不叫过错责任,其实承担的是自身疾病因各种原因(自身的原因)导致风险增加、治疗效果变差、预后不佳、治疗费用或周期增加的后果,这个后果在法院也直接体现到赔偿金额的大小上。例如患者已经是恶性肿瘤晚期,医院因过错导致患者误诊,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一般医院承担不超过轻微责任,那么患者虽然没有过错,但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的严重性,因此承担轻微责任以外的损失是合情合理的。

总之,由患者承担医疗损害的部分责任,并不是说患者有过错,而是说患者因自身原因要承担医疗机构过错责任之外的损失,这是一个理解上的问题,并不是法院不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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