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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单方面委托尸检有法律效力吗?

作者:时间:2023-11-20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7次举报

很多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尸检是必经程序,特别是死因不明的,大家都知道医疗损害鉴定需要双方共同委托或经法院委托,不能单方面委托,不然鉴定意见没有法律效力,那么尸检可不可以单方面委托呢?

一、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尸检必须双方共同委托。

1.关于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该条司法解释,对医疗损害的委托方进行了规定,必须是双方共同委托或通过法院委托,可能有人会说那通过医调委或卫健委委托的呢?那其实还是属于双方共同委托。

2.尸检是否属于医疗损害鉴定事项无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没有明确指出尸检或死因鉴定在其中,但是有一条兜底规定“(七)其他专门性问题”,死因鉴定也属于专门性问题,尸检在不在其中,不得而知。

二、为什么会有单方面委托尸检的情况?

可能很多人会说,既然单方面委托尸检担心没有法律效力?和医院共同委托不就行了吗?实际上没有这么简单。很多时候医院虽然口口声声建议家属尸检,但内心是极度抗拒尸检的,因为尸检有可能把他们掩盖的过错给鉴定出来,所以他们会找各种借口不配合共同委托尸检,例如不同意某些鉴定机构尸检,例如鉴定费不同意垫付,例如领导不在委托书盖不了章,有些医院甚至直接说,不参与尸检事宜,那是家属自己的事情。所以实践中,因为医院的这种变相不配合,为了避免尸检时间窗错过,家属不得不单方面委托尸检,完成死因鉴定(很多鉴定机构是受理单方面委托的)。

三、单方面委托尸检带来的争议。

患方单方面委托尸检的鉴定意见如果与医院的诊断是相符的,特别是死亡诊断,或者和死亡病例讨论的可能死因相符,医院一般不会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如果尸检结果不符合临床表现或对医方很不利,他们就有可能提出异议。对尸检结果提出异议,后面申请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机构肯定不会受理的,有时候医院可能就乐见于这种情形。

四、法院如何处理患方单方面委托的尸检?

1.医方未提出异议的。

医方如果对患方单方面委托的尸检无异议,法院基本上会采信,并一起移送鉴定机构行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

2.医方对死因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

因为法院大多数都倾向于完成后续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以便能有依据做出判决,所以当医方提出异议时,会要求医院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不合理,例如尸检复核结果,如果医院没有合理理由或证据,法院一般都督促医院认可尸检结果,完成后续鉴定。

3.实践中因患方单方面委托尸检无法律效力的情况极少。

因为尸检是要对人体进行解剖,而且只能进行一次性解剖,解剖完后绝大部分都会火化,如果标本保存期内没有申请尸检复核,就没有再次进行死因鉴定的机会,为了完成尸检,家属已经付出了巨大代价,如果此时医院或者法院以患方单方面委托尸检而故意不采信,阻拦患方后续维权,无疑带来不稳定因素,于法于理都说不过。所以林律师代理了这么多医疗纠纷案件,还没有遇到因患方单方面委托尸检而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五、林律师的建议。

毕竟尸检属不属于需要双方共同委托(无法通过法院委托,因为等到法院委托尸检时间窗已过)的医疗损害鉴定事项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为了避免后续法律程序带来困难,林律师建议能和医方共同委托的,尽量共同委托,如果医方不配合共同委托的,可以书面申请到卫健委完成尸检,卫健委有义务组织双方或直接由卫健委委托完成尸检事宜。如果确实是单方面委托的尸检,也不要太担心没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法院基本上都会采信,如果医院坚持不认可,很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患方还可以在单方面委托鉴定时,通知医院派人见证尸体解剖,报告出来后寄送医院,书面告知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如此操作后,医方再提异议,估计法院也不会采信医方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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