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方起诉到法院后,充分举证主张医院的过错是必须的,但患方会发现法官好像不在乎患方列举的医院的过错,这是为什么呢?
一、诊疗过错属于专门性问题。
诊疗过错涉及医学知识,属于专门性问题,这肯定是没什么争议的,因为是不能够凭常识判断的问题,如果凭常识不能够判断,那法官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那肯定也不愿意对医院是否有过错,哪一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做出判断了,所以患方列举再多,法官也不会做出评判。
二、诊疗过错作为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正如上述诊疗过错属于专门性问题是没有争议的,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法院也会认为需要鉴定,所以在有鉴定结论前,患方列举再多诊疗过错,法官也不会在乎,他认为这是鉴定机构来评价的事情。
三、患方应当向鉴定人列举医院的诊疗过错。
既然判断是否存在诊疗过错是鉴定机构的事情,患方应当向鉴定人充分列举诊疗过错,也就是不要在起诉状上详细列举,而是要在给鉴定机构的陈述材料或进行听证会口头陈述时充分列举,这才是把力气用在刀刃上。
四、没有鉴定结论向法院列举再多诊疗过错也意义不大。
没有鉴定结论,法院往往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患方很困惑的是明明我列举了那么多诊疗过错,病历中一眼都能看出来,为什么还是证据不足呢?其实证据不足是指患方没有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充分的举证(申请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并认定医院有过错)。所以列举医院的过错必须通过鉴定人来举证,患方应当将诉讼的重点放在完成司法鉴定上。
综上,向法官列举医院的过错是用错了力,法官并不是看不懂医院有没有过错,而是他认为这不是由他来评判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