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患方朋友与医院协商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分歧很大,于是面临走法律程序的选择,其实无非就是做鉴定,然后再根据鉴定结果继续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那么医疗纠纷的鉴定和医院一起共同委托鉴定靠谱吗?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分两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都可以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启动,无需通过卫健委、医调委或法院,前者到本地医学会申请,后者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前者一般要双方到现场申请,后者有部分鉴定机构可以通过线上沟通委托,无需到现场。林律师在多篇文章里提到,医疗事故鉴定对患方的友好程度偏低,所以确定要和医院共同委托鉴定时,尽量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比较好,结果相对客观公正。
二、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共同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市级鉴定不服,还可以申请省级鉴定,再不服还有机会起诉到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但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只有一次机会,即使不服,起诉到法院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几乎不会准许,因为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在鉴定机构的选定上几乎是最具有意思自治和公平公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种选鉴定机构的方法是优于法院选定或指定的,同时既然是共同委托鉴定,对鉴定材料的认可或核实也是双方已经完成的工作,所以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几乎没有机会推翻,实践中无法再重新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共同委托时鉴定机构选择相对自由一些。
起诉到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一般法院只允许在法院规定范围内的鉴定机构进行选定,还通常只能选省内,选择自由度非常小,不一定能选到患方满意的鉴定机构,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时,至少患方可以要求在某些鉴定机构里面选定,有些医院配合的,允许患方自由挑选鉴定机构,这对患方非常有利,林律师常说,选对了鉴定机构,案件就赢了一半。
四、死亡案例没有尸检的共同委托鉴定比较好。
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一般医方本意还是想有一个鉴定结论以便继续处理医疗纠纷,所以没有尸检的死亡案例,医方一般不会提出死亡原因异议或者愿意和患方统一死亡原因完成鉴定,鉴定机构也不会纠结没有病理死亡原因的问题。所以没有尸检,特别是不在纠纷医院死亡,甚至是在院外死亡的案例,能和医院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是非常正确的做法,因为走到法院以后,法院或者鉴定机构肯定会就死亡原因的认定进行质证,精明的医方律师不会错过这个能让患方败诉的机会的。
五、林律师建议。
在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剑拔弩张时,医方往往希望也愿意配合患方去做鉴定,这个时候患方如果对鉴定出过错及责任把握比较大,和医院共同委托一家理想的鉴定机构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特别是涉及未尸检的死亡案例,能在诉前与医院共同委托鉴定是最好的选择,让案件直接走向法院,有可能时过境迁,医院不会再那么配合完成鉴定,一切都按法院的程序来,患方面临的风险更大。当然,和医院共同委托鉴定,一样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特别是鉴定环节,很需要专业医疗律师的介入。
总之,和医院共同委托医疗纠纷的鉴定,只要不是做医疗事故鉴定,在理想的鉴定机构鉴定是非常好的选择,绝对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