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行仲裁员回避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厉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五)可能影响独立、公正仲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