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医疗纠纷案件医院的过错很明显,甚至都不需要考虑鉴定机构会不会认定的问题,但患者朋友却在医院要承担多大比例责任的问题上很困惑,今天我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责任比例认定的法律标准。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2.《医疗损害鉴定指南》。
7.3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7.3.1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良后果几乎完全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与医疗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关联。
7.3.2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损害后果从本质上而言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诱发或轻微的促进和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仍然难以避免。
7.3.3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
7.3.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和/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
7.3.5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
7.3.6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全部原因。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必然不会发生。
二、具体情况举例说明(以主要责任为例)。
1.发生了可以预见且可以避免的并发症。
治疗并发症是引起医疗纠纷最常见的原因,但并不是只要发生了并发症就是医疗损害,也不是是并发症不属于医疗过错,只要是因过错导致的并发症,医院都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治疗实施前就可以预见很可能会因治疗出现某一并发症,但医院还是不按诊疗规范不实施或终止治疗,放任其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采取某些预防措施可以避免某一并发症的发生,但医院没有按诊疗规范采取,因此发生并发症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例如,消化道穿孔合并严重的腹腔感染患者,可以预见直接做肠道修补或吻合会出现吻合口瘘,但医院仍然违反诊疗规范予一次吻合,不进行造口,患者术后并发吻合口瘘,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医院根据诊疗规范进行造口手术的话,就不会有在回纳手术前发生吻合口瘘的情况。那为什么不是全部责任呢?因为并发症的发生肯定还有因自身疾病的因素参与,也即如果自身疾病不需要实施该治疗的话,并发症也不会发生。
2.违反了原则性诊疗规范。
临床上有一些必须遵守的原则性规范(没有选择余地的),例如有药物过敏史患者不能再使用同一药物(不管是否侥幸用过没有发生过敏);例如哮喘病史患者禁忌使用阿司匹林肠溶片;例如诊断喉头水肿有呼吸衰竭的患者必须尽快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如果这些诊疗原则没有遵守,导致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哮喘发作或在有抢救条件的情况下呼吸衰竭死亡,那要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坚守医疗原则,相应损害一般不会发生。但患者的自身特异体质、自身疾病(喉头水肿)对损害的发生也有参与,所以不是全部责任。
3.操作不当导致可以避免的医源性损害。
一般是指手术或其他侵入性操作导致其他脏器不必要的损伤,特别是不在手术范围的脏器,例如阑尾炎手术损伤了膀胱;左肝癌介入栓塞手术异常栓塞了右肝动脉;脊髓动静脉瘘因判断错误将脊髓供血动脉给结扎了导致截瘫;子宫肌瘤手术腹腔镜下解剖结构未理清,将输尿管给灼伤了;颈内静脉破裂术中错误将颈内动脉给结扎了;等等。这些损害后果一般都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因为手术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粗心大意、过于自信,导致可以避免的损害发生,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因为邻近脏器在解剖结构上靠近手术部位,甚至存在黏连的情况,或者DSA条件下超选困难,或者腔镜手术视野小,术区出血多影响判断,等等因素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医院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4.错误治疗耽误了本可以治愈的疾病。
如果患者疾病并不严重,规范治疗一般可以治愈,因医生误诊或错误的治疗导致正确治疗被延误,发生损害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例如急性阑尾炎经急诊手术一般可以治愈,但医院在有条件手术的情况下先用抗生素保守治疗,拖到阑尾穿孔才予手术(一般是夜间或节假日期间医生偷懒不想做手术),最后患者严重腹腔感染、脓毒性休克死亡,医院要承担主要责任;例如患者甲状腺术后出现颈部伤口肿胀、呼吸困难、呕吐症状,家属多次呼叫值班医生,但值班医生不查看伤口,考虑为麻醉反应进行止呕,结果患者因血肿压迫窒息死亡,医院要承担主要责任。阑尾炎本身具有的化脓穿孔风险、术后伤口不能完全避免的出血风险也参与死亡后果的发生,所以医院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议请专业医疗律师评估责任比例。
昨天我直播的时候,有一个患者家属在直播间咨询,说患者因为瓣膜性心脏病换瓣后出现瓣周漏,请上海的知名心血管专家评估后说出现瓣周漏肯定是医院的过错导致的,建议积极尸检后维权,但尸检结果直接死亡原因却是心肌梗死。瓣周漏确实多是人工瓣膜型号不对、缝合的时候不够严密等原因导致的可能性大,但也有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因素,不能说出现瓣周漏就是医院的过错导致的。这个当事人接受了一个过于自信与粗糙的意见,在没有认真分析病历,弄清楚真正的死亡原因的情况下进行尸检,获得一个很不利的结果,是很可惜的。医疗纠纷虽然涉及非常专业的医疗知识,但是因为专业的医师没有法律知识,也不知道鉴定责任的规则,往往会给出错误的指导意见。上述这个瓣周漏的案例,如果完整分析病历,患者应该是在瓣膜性心脏病换瓣术后出现瓣周漏没有及时发现并二次手术,导致心功能不全、休克、灌注不足诱发心肌梗死死亡,自身心脏储备差、有冠心病基础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只需承担次要责任即可。但这个案件走法律程序是很难获得次要责任的,因为尸检报告并不是如我分析结果,而是说患者是在肺出血的基础上发生心肌梗死死亡,鉴定人很容易因临床知识的薄弱性无法理清诊疗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很容易出现退卷或轻微责任的结果。所以,请专业医疗律师分析病历、评估责任比例是最科学的。
总之,评估医院的过错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需要丰富的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经验,不是凭感觉就可以解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