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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严重的医疗损害却不构成伤残?

作者:时间:2024-02-1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84次举报

有很多构成医疗损害的案件,患者后果非常严重,甚至失去正常生活工作能力,却不构成伤残,这是为什么呢?

一、人身损害伤残的定义。

人身损害伤残是指由于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最终遗留的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这种损伤可能导致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根据定义,伤残是自身疾病以外的其他致伤因素所导致,在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伤害;同时,这种伤害是指最终遗留的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不包括经治疗可以恢复的,以及不属于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的伤害。

二、哪些严重损害后果不属于伤残。

1. 非组织器官缺陷或功能性伤害不构成伤残。

(1)暂时性疼痛和持续性疼痛都不构成伤残。

首先,疼痛是一种主观感觉,是人体触觉神经细胞感受刺激所产生的生物电,但目前医学上仍然缺乏定量检测手段,甚至连是否存在疼痛都缺乏检测手段。临床上描述、记录疼痛,都只能通过患者的病史汇报,所以疼痛是否客观存在、疼痛的程度有多大,无法客观的评价。同时,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的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这里面没有关于疼痛作为伤残等级判定的规定,所以不管患者因损害导致了多严重的疼痛都不构成伤残。

(2)不影响功能的症状不构成伤残。

除了疼痛,因伤害导致麻木、瘙痒、异物感或其他不适症状的情况非常多,这些症状严重的时候也影响正常生活工作,但因为不影响患者肢体活动功能,同时也可能因为没有定量定性的检测手段,不构成伤残。

2.可逆性伤害不构成伤残。

临床上有大量的身体伤害是可以恢复的,例如一过性肝肾功能异常、贫血、白细胞升高、感染、软组织挫伤、出血、过敏反应、药物副反应等等,这些伤害经治疗或自愈即可恢复,不会最终遗留“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以不构成伤残。

3.某些不可逆伤害也不构成伤残。

(1)因产前检查漏诊或误诊导致的出生后畸形不构成伤残。

虽然医院可能因漏诊或误诊过错导致畸形儿错误出生,但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仅仅是错误出生,而不是出生后的畸形儿,错误出生侵犯的是优生优育权,与畸形儿发生有因果关系的是母体因素或胎儿自身原因导致的发育异常,不属于人身损害,所以虽然会有“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的后果,但不构成伤残。

(2)恶性肿瘤复发、转移不构成伤残。

恶性肿瘤复发、转移即使不进行组织器官的切除手术,也很容易引起“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如果因医疗损害导致恶性肿瘤复发、转移为什么不构成伤残呢?这是因为恶性肿瘤复发、转移会是一个持续发展的病情,不是最终遗留的损害,在目前医疗条件下患者不可能持续处于复发、转移状态,绝大多数患者会因此死亡,死亡才是最终损害后果,不能在患者死亡前进行伤残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里面也没有关于恶性肿瘤复发、转移的伤残等级标准。

(3)可修复或有修复需求的“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不构成伤残。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前认为属于最终“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的情况也能经治疗后恢复或减轻,这种情况虽然患者拒绝修复的情况下依旧可以鉴定伤残,但当患者有明确修复需求时,鉴定机构一般不会鉴定伤残等级,因为患者目前状况不是最终损害结果。例如体表疤痕达到一定尺寸或面积可以认定为伤残,但当患者有计划通过植皮等手段修复时,暂不能鉴定伤残;例如永久性回肠造口构成七级伤残,如果患者有条件、有需求接受回纳手术,那就顶多构成九级伤残。

(4)精神伤害很难构成伤残。

因医疗损害导致精神伤害非常常见,因此无法正常生活工作的情况很多,严重的影响一辈子,但实践中,很少有鉴定机构愿意将精神伤害鉴定构成伤残,这是因为这种精神伤害往往不会是持续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轻或康复,同时这类患者进行社会功能缺陷评价时存在结果不可靠的情况,所以与其说医疗损害导致精神伤害不构成伤残,不如说不宜鉴定伤残。

三、林律师建议。

对于不构成伤残的医疗损害,无法主张伤残赔偿金,而以此为基准的精神抚慰金也很难获得支持,所以患方朋友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能因为损害后果严重而提出很高的赔偿诉求、选择了错误的维权方式,一定要在维权前咨询专业的医疗律师,明确是否构成伤残、是否接受治疗后再鉴定伤残、何时维权最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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