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医疗纠纷不管是到医调委还是法院委托鉴定,就算是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都会需要医患双方就鉴定材料发表质证意见,那么这个质证意见该怎么表达呢?
一、法律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二、鉴定机构要求质证意见的原因。
之所以要针对鉴定材料的质证意见,主要是鉴定机构为了使自己的鉴定程序合法合规,特别是符合受理条件。所以针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鉴定机构要求委托人(医患双方)给出意见,如果委托人自己都对鉴定材料的对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异议,那就不符合受理条件;同时对于死亡案例,特别是没有尸检的,鉴定机构要求医患双方对死因原因做出说明,只有在双方都没有异议,且能统一认定一个死亡原因的,鉴定机构才会受理。
三、患方应该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1.患方希望完成司法鉴定的。
如果患方希望通过司法鉴定完成举证工作,那在质证意见中不能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这是基本条件;如果还有病历资料在医院的控制下没有提交(例如手术视频、影像学数据),可以提出完整性异议,建议加上说明:如果鉴定机构因鉴定工作需要医院应当补充提交;可以对病历书写的规范性提出异议,例如没有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过于简单、门诊记录没有体查内容。
对于没有尸检的死亡案例,建议直接发表对医院或其他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原因)没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如果不是纠纷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建议尽量要求医方对死亡原因也发表无异议的意见。
2.不希望完成鉴定,并希望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在医方的。
如果病历存在真实性问题,而且患方有十足的证据证明病历存在伪造、篡改,那建议发表病历系伪造的质证意见,否则不建议;如果医方书写的病历存在缺陷,甚至没有书写病历,着重在病历的完整性上发表意见,强调病历书写不规范、无法还原诊疗经过;如果是没有尸检的死亡案例,医院存在尸检有关规定告知不到位的情形,可以对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发表有异议的质证意见。
3.医院对没有尸检的死亡案例死亡原因提出异议的。
这种情况鉴定机构基本上不会受理,如果患方坚持想完成鉴定,建议在鉴定事项上加上“请求鉴定机构以现有检材推定死亡原因后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如果现有检材无法推定死亡原因,以患者出院时的病情(例如脑疝、多器官功能衰竭、脓毒血症)作为损害后果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可能专业能力比较强的鉴定机构会受理案件。
总之,质证意见中对于病历真实性、死亡原因是否存在异议的说明,直接影响鉴定机构是否受理的问题,建议患方认真发表意见,同时也尽量让医方不要通过不合理的质证意见影响鉴定机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