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依据 |
医疗费 | 1.计算方法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必要证据 (1)医疗费发票; (2)医疗费清单; (3)病历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 1.计算方法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2.必要证据 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说明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误工费 | 误工费=收入状况×误工时间 (一)误工天数 1.计算方法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2.必要证据 (1)病历资料; (2)误工期鉴定意见; (3)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二)有固定收入 1.计算方法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必要证据 (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 (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 (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无固定收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1.计算方法 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赔偿标准为:40596÷365天=111.22元/天; (四)无固定收入(其他) 1.计算方法 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赔偿标准为:54557元÷365天=149.47元/天; 2.必要证据 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护理费 | (一)住院护理 1.计算方法 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赔偿标准为:39774÷365天=108.97元/天; 2.必要证据(适用于本项目下列(二)、(三)) (1)住院证明; (2)医嘱; (3)伤残等级鉴定意见; (4)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 3.说明(适用本项目下列(二)、(三)) (1)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特殊情况的,可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的护理人数可在2人或者2人以上。 (2)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3)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二)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 1.计算方法 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三)出院护理(长期康复护理) 1.计算方法 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营养费 | 1.计算方法 30元/天×住院天数(或者营养期鉴定天数)。 2.必要证据 (1)病历资料; (2)营养期鉴定意见。 3.说明 病历资料与鉴定意见天数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就医交通费 | (一)市内 1.计算方法 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必要证据 病历资料。 (二)市外 1.计算方法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必要证据 (1)交通费发票等; (2)转院医嘱。 3.说明 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计算方法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陕西省为:(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西安的每天100元); 2.必要证据 病历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外地就医住宿费 | 1.计算方法 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必要证据 (1)转院医嘱; (2)住宿费发票。 3.说明 外地就医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计算方法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2.必要证据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说明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残疾赔偿金 |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4473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数额为: 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44713元×20年=894260; 二级伤残为894260元×90%=804834; 三级伤残为894260元×80%=715408; 四级伤残为894260元×70%=625982; 五级伤残为894260元×60%=536556; 六级伤残为894260元×50%=44713; 七级伤残为894260元×40%=357704; 八级伤残为894260元×30%=268278; 九级伤残为894260元×20%=178852; 十级伤残为894260元×10%=89426。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4471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4471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多处伤残: 举例说明:一个五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计算比例为:60%+(30%+10%)×10%=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1.计算方法 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303元)×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以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27303元/年 ×(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在18-60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27303元/年×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27303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27303元/年×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必要证据 (1)户口薄等亲属关系证明;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确定成年被扶养人的条件为(有一项即可支持):(1)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2)能够证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3)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4)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的疾病。 被扶养人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保待遇明显低于城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生活消费支出的,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差额部分应当支持。 3.说明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60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7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丧葬费 | 1.计算方法 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0.5。 陕西省:丧葬费金额=102041元/12月×6=51020.5元 2.必要证据 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11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 (一)交通费 1.计算方法 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必要证据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交通费发票。 3.说明(适用于本项目下列(二)、(三)) 处理丧葬事宜人数不超过3人,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7天。 (二)住宿费 1.计算方法 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一般不超过7天。 2.必要证据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住宿费发票。 (三)误工费 1.计算方法 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 |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1.计算方法 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十级伤残为5千元计,依次逐级递增,一级伤残、死亡为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鉴定费 | 1.计算方法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2.必要证据 鉴定费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6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直接财产损失 | (一)车辆维修施救费用 1.计算方法 据实计算。 2.必要证据 (1)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 3.说明(适用于本项目下列(二)、(三)) (1)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 (2)侵权人对于有关费用或者损失有异议的,应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3)价格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二)车载物品损失 1.计算方法 据实计算。 2.必要证据 (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 (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三)车辆重置费用 1.计算方法 据实计算。 2.必要证据 车辆评估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间接财产损失 | (一)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1.计算方法 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2.必要证据 (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 (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 (3)停运时间证据。 3.说明(适用于本项目下列(二)) 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 (二)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1.计算方法 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2.必要证据 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评估费 | 1.计算方法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2.必要证据 评估费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6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死亡赔偿金 | 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死亡赔偿金=44713元×20年=8942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死亡赔偿金=4471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44713元×5年=22356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