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在互联网投保了重疾险,在保险期间内经诊断为结肠肝曲中分化腺癌。但保险公司以小杨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为什么呢?原来保险公司在小杨的入院记录中,发现小杨投保2年前开始出现劳累后头晕,听力下降,伴神疲乏力。就诊于当地医院,查血常规示贫血。
小杨不服,于是找律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依法有义务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本案保险人通过企业应用程序销售重疾险产品,却无法还原案涉保险产品的投保流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便从其举证的所谓“类似”产品的投保流程来看,健康告知页面的询问内容并无“头晕”的字眼,询问内容中有关血液系统疾病仅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且未对其作出扩张性解释。而且从投保页面设计来看,告知页面的文字内容字号较小、排列紧密,且未逐项分列的格式呈现,难以保证投保人充分阅读。“全部为否”按钮为红色,在整个页面最显眼夺目,一般人极易直接点击“全部为否”按钮进入下一步操作,“部分是或全部是”按钮为灰色底色,不仅不容易引起注意,而且容易让人误认为无法点击。保险人显然未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局限于针对保险人明确提出的问题,而且投保人的告知事项应是其明知或应知的。
对于头晕及贫血的病史,均属人体常见不适情形。同时,保险人并未证明头晕、贫血与小杨现所罹患的结肠肝曲中分化腺癌之间的必然联系,不能说明小杨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保险金。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互联网投保的人身保险,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免赔条款的效力问题,体现为保险人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义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