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猝死相关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死亡前有持续心电监护的,但往往病历记录的是“护士突然发现患者意识丧失,生命体征检测不到,双侧瞳孔散大……”,那为什么心电监护没有提前预警呢?患方如何来处理这种心电监护没有起到预警作用的纠纷呢?
一、心电监护大多形同虚设。
心电监护仪持续监护的作用是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变化,包括血压、心率、呼吸、血氧饱和度,如果出现异常情况,会有异常事件记录和报警,会提醒医务人员患者出现了病情变化,以便及时处理。但实践中,因为心电监护仪是连着患者的体表,患者的活动、其他仪器的干扰,加上心电监护仪的敏感性,很容易出现生命体征参数不随实际病情变化,出现虚报数据、虚假报警的情况。临床工作中,一线医护人员是很忙的,医院不可能安排一个医务人员24小时盯着心电监护仪,一般都是每小时记录一次数据,而因为心电监护仪很容易出现虚假报警,所以护士经常直接将报警功能关闭,所以家属可以看到监护仪屏幕有黄色或红色数据闪现,但是就是没有报警声音,这是因为已经被关闭。那么既然是一小时记录一次参数,报警功能也被关闭,持续心电监护只要没有家属盯着,大部分时候都是形同虚设,如果患者陷入昏迷不能呼叫、出现生命体征变化,只有天知道。
二、患者猝死真的会一瞬间所有生命体征都为零吗?
这个问题显然是不符合医学逻辑的,不管是哪种原因导致心跳或呼吸出现异常,哪怕是骤停,其他生命体征不会马上骤停,例如出现窒息、呼吸道梗阻,心跳会因缺氧而在数分钟内停止,而不是即刻停止,只要还有心跳,血氧饱和度也不会即刻为零;例如发生室颤或心脏破裂,心跳骤停,患者也会在短时间内还有呼吸,只不过是深大呼吸;而瞳孔散大,一般都要在心跳呼吸停止后3-5分钟才会出现。也就是说病历上记录的“护士突然发现患者意识丧失,生命体征检测不到,双瞳孔散大……”,说明患者已经发生心跳或呼吸骤停至少数分钟了,而之前的生命体征变化都没有被记录或观察到。
三、患方如何追究医院责任。
虽然医院关闭监护仪报警功能、不能做到实际持续监测有它的原因,甚至是无解的难题,法律上医院还是应当承担责任,毕竟患者的病情需要持续心电监护时,就应该做到这一点,人手不够是医院自己的问题。那么患方要追究责任就要举证医院监护不到位,实践中,只有将这一台心电监护仪里面的数据导出来、拷贝出来才算完成证据固定。但根据林律师的经验,医院配合将心电监护仪数据导出来的概率非常低,他们要么就说数据已经覆盖,要么就说数据是即时性的,无保存功能,但实际上目前几乎所有型号的心电监护仪都有数据保存功能,特别是特殊事件保存功能,还有报警功能是否关闭的记录,只要找专业工程师就可以简单导出来。大部分成功导出数据的,都是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完成的。
四、心电监护不到位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这要看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性,还有发生心跳呼吸骤停后一次抢救成功的机会,一般来说会发生猝死的患者,自身疾病肯定已经很严重,即使及时抢救也不见得能成功,也不见得不再发生心跳呼吸骤停,所以实践中医院因心电监护仪不工作而承担的责任多为轻微。患方朋友需要考虑维权的性价比。
总之心电监护仪不工作相关的猝死医疗纠纷,患方要维权的关键就是将心电监护仪的数据导出来,否则很难举证医院有监护不到位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