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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

作者:时间:2024-09-10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57次举报

【西安律师】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如下: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撤销权,解除权,人格权受侵害当事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公司法解释()》中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②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③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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