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首页
律师介绍
咨询服务
亲办案件
用户评价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江苏舜天600287索赔提示
作者:
时间:2024-07-08 00:00:00
分类:法律常识
浏览:2049次
举报
2024年7月6日,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江苏舜天)披露,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江苏舜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江苏舜天参与的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448,392.98元,虚增营业成本9,398,996,635.72元,虚增利润总额934,451,757.26元。
2022年4月30日,江苏舜天发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通讯器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200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该公告中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仍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江苏舜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为:在2010年4月13日至20
21年8月17
日期间买入江苏舜天股票(600287),并且在20
21年8月1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主张权利。具体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值得特别提示的是,预估本案的索赔时效将于2024年8月届满,剩余的索赔时效已然不多!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律师其他文章推荐
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
咨询律师
友情链接:
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49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
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
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
律师服务地区
电话
法律咨询热线
咨询
分享
顶部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