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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终结督促程序用)

作者:时间:2024-09-14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06次举报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民督……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终结督促程序的原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项/第四百三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民督……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七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后,具有债务人异议成立等事由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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