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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作者:时间:2024-09-14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1次举报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催……号

申请人:×××,……。

……

申报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申报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或遗失、灭失的情况),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申报的,写明:)申报人×××已于××××年××月××日向本院申报。

(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写明:)申请人×××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写明:)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元、公告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或者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2.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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