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债权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44 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当事人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已办理工程结算且对结算金额无异议的情形下,也可考虑主张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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