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 本人亲办的A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
活动罪一案。
犯罪手段:
A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A公司开展IPFS挖矿项目(俗称:FIL币挖矿),以投资“挖矿”经营活动为名,采用线上APP和线下相结合方式,通过夸大发展前景、歪曲国家虚拟币政策等手段进行宣传、推广,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以1T算力至少人民币2000元价格购买“云矿机”存储空间,从而注册成为会员。该项目设置层级返利规则,刺激参加者通过邀请码邀请更多的公众加入,形成树型模型的层级架构,被邀者越多,邀请方(上线)可获得被邀请方以及被邀请方邀请的人(下线)投资额10%的直推奖励,达到一定条件或者等级后还可获得伞下团队所挖取FIL币的3%至8%不等的层级“级差”返利。
经鉴定, 截止案发,A公司参与的线上两个APP内有效会员账号合计超一万个,形成层级超89级。正在质押的有效算力累计和约为120PIB,项目获取传销资金1.2亿余元。
收益模型图(动态收益+静态收益)
出罪要点:
①FIL币本身具有实际价值,非“空气币”,产币数量和兑换汇率由市场控制,非A某某及A公司控制的;
②系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非刑事犯罪;
②加入资格非收取“入门费”;
③计酬和返利依据是销售额,非以“发展人员的数量”;
④推荐层级并非三级以上;
⑤团队收益模式,一至六星级奖励来源是A公司的获利,与会员获益无关;
⑥鉴定意见方面,存在重复计算情况,应当予以扣减;
⑦主动坦白;
......
裁判结果:
A某某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一、参与者只有在购买矿机或者fil币进行质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发展下线资格,从而获得层级返利,本质上是让用户高价购买变相缴纳“入门费”。二、参与者参与该项目,必须有推荐人的推荐,否则无法购买“挖矿”设备或者质押“挖矿”获得收益,参与者的汇报取决于其层级位置以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三、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返利依据,参与者除了获得挖矿产出的FIL币获得静态收益外,还能够根据发展的人员数量获得直推奖励,以及达到一定层级后的伞下矿池收益返利。该“激励规则”是以参与者所发展的算力总和及挖矿产出作为回报依据,本质上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算回报。四、通过虚假宣传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见。在推广项目中,存在虚构资金规模、夸大投资收益等虚假宣传。五、具有骗取财物的情形。首先,掩饰计酬、返利的真实来源,所谓产币收益按比例归公司收益,从公司获利中抽取收益奖励给会员,实质仍是将会员付费或收益用于层级返利。其次,A某某虚构真实算力欺骗会员,在实际算力明显不足以兑付的情况下,超卖,导致实际产出的FIL币收益极低甚至无收益。A公司从后台可随意修改会员算力、限制会员提币,直接控制会员收益。
判决如下:A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结案心得
本案系“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虽然无罪辩护未成功,但最大
程度作了最轻处罚,最终判处五年三个月,
委托人也十分满意。
办案总结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
罪与非罪(是否构成犯罪?)
一、传销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表现形式(构成传销罪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王爱立主编关于传销罪的阐释编写)
(一)目的: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参与;——区别于正常商业活动,多见于没有宣传商品、服务/商品、服务价值远低于购买费用,侧重在商品、服务的“道具、工具化”,最终目的是“拉人头”,非法占有。
(二)入门条件:会设定“入门门槛”,往往表现为缴纳费用/购买商品/购买服务等,本质在只要符合“入门”条件,才取得进一步发展其他成员加入传销组织并获得一定比例抽取报酬的资格。
(三)层级化: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本质在于参加传销者的回报取决于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位置,而层级位置则取决于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
(四)本质在欺骗: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甚至迫使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下线),宣传的“经营”根本不可能维持运转,依靠无穷的下线入门费回报成员,由于成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从而构成诈骗。常见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
(五)法益侵害性:一方面系对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损害,另一方面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骗取参与传销者大量财产,造成数量巨多、金额巨多的参与者重大财产损失。
(六)刑事处罚主体:只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何为组织者、传销者?见前述。
二、传销罪与“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界分刑事与行政责任
《传销犯罪司法解释》界分了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可见,二者区别关键在于目的性以及计酬依据。如果实质上仍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属于传销罪。
“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表现为以销售产品为目的,现实产品物有所值,退出自由并且退货程序较为便捷、具有相对完整的商品销售流程以及退换货等消费者权益保障流程等。
无罪辩护思路
一、从构成要件出发
主体、产品的真实价值、区分返利机制、界定入门费、层级化、欺骗性,从而找寻出罪点。
二、从“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出发
严格从传销犯罪与行政处罚层面传销违法性的区分出发,找寻出罪点。
罪轻辩护思路
实体层面
一、犯罪主体
从犯角色、首犯、偶犯、年龄、从业经验等多角度。
二、主观方面
无犯罪故意(无非法占有之目的)等角度
三、客观方面
参加者数量、非法获利数额、数额认定的证据是否闭环、所在层级等方面
四、犯罪客体
市场经济秩序等法益危害性大小、造成受害者经济受损人数及数额等方面。
程序层面
一、是否自首、立功?
二、是否认罪认罚、认罪认罚阶段?
三、是否退赔退缴,数额,阶段?
四、是否预交罚金,数额,阶段?
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