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7 条、《最高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 55 条的规定,涉及到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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