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未招先定“施工合同的效力?

作者:时间:2024-01-3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63次举报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招标人和投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合同本身违反《招标投标法》第 43 条强制性规定无效,该中标合同无效。

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时,可参照《川渝两高院解答》第12 条规定,当事人选择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合同,属于“先定后招”的行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 43 条的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63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