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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详解 ?

作者:时间:2023-11-1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39次举报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个赔偿项目中,医疗费范畴非医保用药费和遵医嘱外购药品费用是否能获得赔付,伤残赔偿金的年度统计数据基数的选取以及伤残系数的折算,误工费项目中误工期限、收入标准的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应金额区间的掌控,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获得支持,本文逐一解析供参考。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详解

医疗费

费用构成:

诊疗费:挂号、门诊、检查、治疗费;

医药费:门诊及住院用药、医嘱外购药品费;

住院费:住院护理费、床位费;

其他费用:救护车费、救护出诊费

非医保用药:

协商理赔途径,保险公司多半会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具有福利性,为了控制医保药品费用支出,医保必须限制药品使用范围。保险公司以商业性保险收取保费,却要求按国家基本医保标准理赔,有悖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非医保药以医疗必需、合理为原则,受害人肆意用药扩大赔偿责任等过错情形下,可免除赔偿责任。

医疗费举证材料:

住院病例首页、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必须二级以上医院开具)。

残疾赔偿金


伤残系数:

对应伤残等级,主要用于赔偿金计算,十级伤残系数10%,每上升一级增加10%,至一级伤残时伤残系数为100%,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的,通常为最高级别伤残对应伤残系数作为主伤残系数,其他等级按附加系数计算。

附加系数在0-10%浮动,附加十级伤残的增加1%,附加九级伤残的增加2%,1处八级 (30%) 伤残1处九级伤残 (2%),另外2处十级 (2%),叠加后伤残系数为34%

计算标准(安徽高院“皖高法[2019]112号”统一城乡标准):

60周岁以下:20年*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系数

60周岁以上(20-X) 年*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系数

75周岁以上:5年*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系数

受诉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就高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满1年居住证、房产证、受害人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备案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相关标准计算。

自由裁量权: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的(舞蹈杂技演员肢体残疾),可对残疾赔偿金做出调整。

赔偿年限:

交通事故进入诉讼程序,诉讼终结前因其他原因死亡的,赔偿年限为定残之日计至死亡之日;超过赔偿金给付年限,受害人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法院可判令继续给付5-10年相关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

 以必要性为原则:

以恢复受害人基本功能为限,不要求辅助器具须达到受害人发生事故前全部功能。辅助器具价位普通(适当、合理),性能适用(符合稳定性、安全性要求)。

辅助器具分类:

肢体残疾: 假肢、轮椅、代步车;

视力、听力残疾: 助听器、助视器;

智力残疾: 训练器

使用年限:

主要参照当地人均寿命减去受害人年龄来认定,受害人存活年龄超过平均年龄的可再行主张继续支付,可酌定5-10年,期满可再行主张。

费用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单次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更换次数+单次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维修保养费用比例*更换(维修、保养)次数

死亡赔偿金


性质:

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安定死者近亲属正常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具有受害人近亲属人身专属性:

非遗产,债权人不能主张受害人的近亲属在获得死亡赔偿金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债务。死亡赔偿金分割时,主要参照遗产继承顺序,且依据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确定分配份额。

计算标准:

60周岁以下:20年*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60周岁以上:(20-X)年*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75周岁以上:5年*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022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133元

受诉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就高: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死者医疗费、丧葬费垫付追偿:

若由近亲属垫付,向赔偿义务人求偿;若是非近亲属的朋友、其他单位垫付,可独立向赔偿义务人求偿;若赔偿义务人已将相关费用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实际支出者只能向近亲属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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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收入实际减少差额赔偿原则:

主要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损失状况确定

小贴士:计算伤残误工费时,勿忽视住院期间误工费。

误工期限:

未造成伤残、死亡的:

门诊:治疗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天数+医嘱休息天数

鉴定误工期: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造成伤残、死亡的:

伤残: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自住院之日起最长计算到定残前一日;

死亡的:侵权日至死亡日为误工时间。

计算标准: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无固定收入的:

一般标准: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定型化标准: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行业确定:

不同行业平均工资差异较大,就工作行业的确定,可由工作单位开具岗位证明,或者找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开具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的证明。

超过退休年龄:

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事了相关劳动,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流水;无固定收入,应提供所在行业的证明(营业执照、街道村居委会证明)。

护理费

护理期:

住院治疗期间(住院天数)+ 出院康复期间(短期医嘱);

重度残疾长期护理依赖:

因残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长期护理依赖(不超过20年,超20年后再次主张);

60周岁以上,增加1岁减1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 部分依赖20-40%, 大部分依赖60-80%, 完全依赖为100%

小提示:主张伤残护理费切勿遗漏住院期间护理费

判定标准:

A.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中明示专人陪护及护理人数;

B.综合伤情、个人体质等因素;

C.护理期限、依赖程度司法鉴定意见

计算标准:

护理人有固定收入,护理费=误工费;

护理人无法证明其收入,参考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护理人数*护理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通常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给与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只针对受害人的就餐支出补偿,陪护人员支出的餐饮费另行计入护理费中,住院时间以住院病例记载的时间为准。

计算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合肥地区50元/天)*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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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加强营养促使身体尽快康复对受害人是一种辅助治疗,争取在“医嘱”上写明。

判定标准:

A.综合受害人受伤部位、伤情程度;

B.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的证明;C.参考营养期限的鉴定意见。

计算标准:

营养费金额=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40-60%)*营养期天数

合肥地区:(50元/天)*营养期天数

交通费

受伤后送到医院的交通费 + 转院治疗或外地就医交通费 + 护理人员交通费

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及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如燃油费、过路费等。

提供与就医、复查复诊相关联的票据。

精神损害抚慰金

优化赔偿项目组合:

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范围限额内优先偿付(A.交强险有责任限额,超出限额后交强险不再赔付;B.第三者商业险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可赔付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项目)。

安徽地区标准:

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在5000-8000元;九级伤残为10000-16000元;八级伤残为15000-24000元;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80000元。

小提示:以十级伤残为例,多个判例显示,主张金额高容易被酌定为5000元,主张8000元多数得到直接支持,建议按伤残等级对应区间赔偿数额上限来主张。

交通事故涉及刑事犯罪:

上海、江苏等地司法实践持不支持观点:被告人受到了刑事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受害人精神上进行了弥补,故民事赔偿中不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

支持观点:交通事故犯罪是更深程度的民事侵权行为,刑事、民事责任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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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规定新变化: 

2020人损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民法典》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对应;不再单列,但不影响赔偿总额。

认定条件: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劳动能力的认定限于受年龄、身体、精神等方面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农村地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由乡镇民政部门出具无其他经济来源情况说明)。

事故身亡老年配偶生活费救济:

夫妻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但并未上升到相互抚养程度。

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夫妻一方主要由死者生前抚养,且未生育任何子女、子女早逝或子女不具有抚养能力特殊情况下,法院酌定支持或部分支持该被扶养人生活费。

对于有成年子女赡养人的,司法实践裁判观点不一,有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观点(合肥地区),也有基于生活困难考量部分支持裁判观点。

建议诉讼主张附上支持判例做引导(配偶一方有慢性病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的村委会证明尽量开具提交)。

受诉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就高:

被扶养人生活费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如果被扶养人可以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高于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按照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

计算标准(死亡不乘伤残赔偿系数):

不满18周岁:受诉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承担抚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18-60周岁:受诉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承担抚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承担抚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以上:受诉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承担抚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被扶养人为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丧葬费

费用构成:

运尸费、尸体存放费、尸体整容费、花圈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用、治丧期间有关人员吃住交通费。

计算方法:

丧葬费=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住宿费

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床位等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住宿费+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住宿费+参与案件处理人员的住宿费。提交票据证明实际住宿费支出,陪护人员和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人数不超过两人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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