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呢?

作者:时间:2022-08-2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0次举报


上一篇文章我们列举了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今天,我们再来浅谈一下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一)【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是企业超越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是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其目的是惩罚性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正如法条规定的那样,想要拿到经济赔偿金的重点在于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我认为,对于“违法”的理解应该包含以下二个方面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

(1)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赔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具体如何计算,我在上一篇经济补偿金的文章中已经列举,大家可作参考进行计算。

*除了上述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二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图片【律师建议】图片
      图片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关注一下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否则很可能出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还浑然不知,自身权益被侵害,劳动者完全不知道保护自己的情形。

图片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学习,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及时且足额发放工资。凡是涉及到员工利益的,用人单位必须做到合法合规。当用人单位达到一定规模后,建议聘用专业的法务/人事,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来把握风险。切忌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图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发觉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在必要时可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切忌随意使用“被迫离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如何联系我

      如果您正在遭遇一些法律纠纷需要帮助或者您想分享自己的经历或故事,您可以通过公众号联系我,也可以点击文章最下方的“阅读原文”联系我。


      PS:公众号的名字虽然是“南京律师孙可可”,但这只代表我目前在南京执业,并不表示我只能为南京的朋友提供帮助,只要您有需求,全国各地我都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感谢大家关注,我将努力成为您的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30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