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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

作者:时间:2023-11-0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7次举报


导读

 

随着电脑书写成为常态,大量的打印遗嘱也普遍出现,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那么打印遗嘱是否有效呢?

 

 

案例:

刘某海、刘某霞、刘某华、刘某起为刘某与张某的四名子女。张某于2010年7月16日死亡,刘某于2018年2月10日死亡。

刘某起持有《遗嘱》一份,为打印件。内容为:“立遗嘱人:张某,女,1937年2月2日出生,我是北京市海淀区XX号房屋所有权(产权)人之一,我年事已高,现于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之后,将XX房产全部属于我的份额留给儿子刘某起所有。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该遗嘱打印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加盖有立遗嘱人张某人名章并捺手印,另见证人处有祁某律师、陈某律师的署名文字。刘某起述称该《遗嘱》系见证人根据张某意思在外打印。刘某起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订立遗嘱的过程予以佐证,但录像内容显示张某仅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章并捺手印。依刘某起申请,一审法院分别向两位见证人邮寄相关出庭材料,一份被退回,一份虽被签收但见证人未出庭作证。

刘某海亦持有打印《遗嘱》一份,主张为刘某的见证遗嘱。《遗嘱》内容为:“遗嘱人:刘某,男,汉族,1931年11月4日出生。本人刘某,今年82岁,为保护我的子女在我去世后不发生矛盾纠纷,现,我自愿立以下遗嘱:XX号的房屋属于我跟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我一直由长子刘某海赡养,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部分遗留给我的长子刘某海所有。”落款处签署有“刘某”姓名及日期“2013年12月11日”并捺印,另有见证律师李某、高某署名及日期。该份遗嘱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完整的《见证书》,其中除遗嘱外,另有遗嘱见证书、授权委托书、见证笔录、承诺书、见证委托人及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书、《诊断证明书》,及拍摄有刘某遗嘱见证过程的视频录像予以佐证。视频录像主要显示刘某在两名见证律师见证下签署了遗嘱。此外,作为见证人之一的律师高某出庭接受了质询,证明其与律师李某共同见证刘某遗嘱的主要过程事实。

 

 

 

司法观点

打印遗嘱的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与手写遗嘱相比,打印遗嘱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遗嘱的主要内容是由机器打印而成,难以判定具体制作人;第二,遗嘱人在打印遗嘱中的书写痕迹较少,一般只有签名和日期为本人书写;第三,和手写的遗嘱相比,打印遗嘱被伪造和编造的可能性较大。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实践中争论较为激烈。

持肯定观点的认为,电脑打字和用笔书写只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电脑已走进千家万户,不承认电脑打印件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有悖于时代发展潮流。

持否定说的认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对于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形式稳定性具有重大意义。《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 日。”电脑打印遗嘱因为不符合遗嘱人亲笔书写这一要件,不能认定其具有遗嘱的效力。

面对理论上的分歧,司法审判应当以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为导向, 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证据的证明效力相结合,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围绕打印遗嘱的审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来源审查。证据的来源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但是,证据的来源可以借助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形式转化为证据。对打印遗嘱而言,证据的来源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从遗嘱人身边或居住地发现的打印遗嘱在证据效力上要高于非遗嘱人所持有的遗嘱,无利害关系人持有的打印遗嘱在效力上要高于继承人持有的遗嘱。打印遗嘱的来源存在越多的疑问,其证明效力就越低。

2.形式审查。虽然打印遗嘱的主要内容是采用电脑打字的方式书写,但依据常理,遗嘱人都会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因此,对打印遗嘱的形式审查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只有形式完整、意思表示明确、具有立嘱人真实落款签名的打印遗嘱才能具有遗嘱的效力。

3.内容审查。通常情况下,遗嘱包含了遗嘱人对重大财产的处分意思。由于打印遗嘱更容易被变造和伪造,如果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所记载的意思表示与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或者具体行为存在明显出入,打印遗嘱的证明效力就会因为出现相反事实而降低。

4.辅助证据审查。对手书遗嘱而言,由于当事人可以对遗嘱的行文、笔迹等方面进行鉴别,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遗嘱被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打印遗嘱因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较少,在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能完全排除利害关系人利用遗嘱人在其他文件中的签名伪造遗嘱的可能性。因此,凡是可以印证或否定打印遗嘱的内容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信件、邮件、手稿、录音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予以使用。

 

        

 

最终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为打印形成,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非代书遗嘱。在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但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且录像视频仅显示一名见证人,经法院多次释明及向《遗嘱》记载的两位见证人邮寄出庭通知书,见证人均未出庭证实《遗嘱》真实性,一审法院据此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刘某海所提交的《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有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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