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服务年限已满一年,则公司需按照劳动者月薪水平的相应比例,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每满一年即支付对应月份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的服务年限在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但未达到一年时,则应当将服务年限视为一年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公司需支付对应月份一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的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公司只需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半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即可。
对于月薪水平较高的劳动者来说,若其月薪超过了雇佣方所在直辖市或设立之市级行政机构公布的有关本地区去年职工月平均收入的约三倍,那么公司在向这部分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其补偿标准应按照此类职工的月平均收入的三倍来决定,同时,公司为这类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可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