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实践中,借款纠纷中,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有先后顺序,这时候债务人还款的对象是利息还是本金有争议,现摘录裁判文书网案例如下,借以讨论借贷纠纷中清偿顺序不明确时还款性质的认定。
案情简述:
被告2014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满后,原告于2015年4月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原告20000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经支付的20000元利息从应清偿的利息中予以扣除。被告则辩称,此前支付的20000元系偿还借款本金而非利息,应当扣除20000元本金后再计算利息。
审判过程:
法院认定被告的还款应为利息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该笔20000元认定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利息更为合理,理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规定实际上是确立了先支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清偿顺序精神,更加注重对债权人获得利息的保护。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经支付的20000元利息从应清偿的利息中予以扣除。
本案中,对于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本息清偿顺序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偿还给原告的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对此,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先还本金后利息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本金,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在于,民间借贷大多都是因为借款人家庭生活或者经营出现困难,而又难以及时争取到银行贷款产生的,借贷双方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互相帮助的基础上的。虽然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出借人的利益受到了威胁,但这种逾期并非出于借款人的主观意愿,况且借款人也承担了延期还款利息。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以尽量减轻借款人负担为原则,视为先清偿本金为宜。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先还息后还本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利息,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获得利息的权利。理由在于,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已由最初的单纯的友情借贷发展到陌生人、中介机构以及中小企业之间更为复杂的民间借贷,利息回报成为出借人愿意将钱款借予他人的主要目的,甚至是唯一目的。如果将借款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的款项认定为本金,那么势必会减少出借人利息的获得,出借人必然会提前要求债务人还款,从而不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除了《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亦作了类似规定,即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由此,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得出先利息后本金的还款顺序,这既符合理论上的严谨性,更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精神。
二、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符合交易习惯
确定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更加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因为现实生活中,不管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还款顺序一般都是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明确约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顺序的,也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处理,即先还息后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