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往往存在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向借款人支付剩余借贷金额。例如,借贷双方约定借款10万元,每月利息0.3万元,出借人向借款人转款9.7万元,在此情形下,双方实际借贷本金为9.7万元,而非约定的10万元,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也是以9.7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而非10万元。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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