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往往存在一笔借贷,但存在多张借条的形式,且后续成立的借条比之前借条的金额高。对于此情形,站在出借人的立场上,可以按照最后一张借条的内容提起诉讼,但需承担若经计算后,利息之和过高法院不予支持的风险。站在借款人的角度上,请仔细核算自开始起的利息,请求法院降低。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