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专用术语(一) NEWS 传唤: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没有被采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 《传唤证》《传票》形式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内到其住所、法庭或者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到案 接受讯问的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 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 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 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 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犯罪嫌疑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NEWS 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或者经过依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NEWS 刑事拘留: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照法定程序剥夺其 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拘留的期限为三日至七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分子,拘留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NEWS 逮捕: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符 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照法定程序剥夺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将其送交看守所 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 NEWS 不予逮捕: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依职权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的刑事司法 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 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该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 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 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 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 疑人认罪认罚的;(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 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NEWS 侦查羁押期限:指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的办案期限,同时也是侦查机关因案 件办理需要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 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 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NEWS 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NEWS 通缉:指公安机关为了将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发布通 缉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的活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 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 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需要对犯罪嫌疑人 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 的,应当附有关法律文书。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 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NEWS 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 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 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 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NEWS 提起公诉:指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制作《起诉书》同案卷材料、证据一 并移送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 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NEWS 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刑事司法行为。 NEWS 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 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并随传 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是:(1)可能判处管 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 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NEWS 监视居住: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 但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其固定住处或者指定 的居所,并对其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符合逮捕条件但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 包括:(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 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 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 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NEWS 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 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 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NEWS 社会危险性:指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 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以及“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等可能性的严重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危险行为。 NEWS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对国家或者社会所产生的危 害程度。其程度的大小、轻重,是划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错误行为的基本依据。 NEWS 人身危险性: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实施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判断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或者罪犯实施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时.应当从其涉嫌实施或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犯 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 一贯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NEWS 非法证据:指证据收集主体、证据收集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从我国刑事 诉讼法角度而言,非法证据主要指侦查机关运用非法手段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所收集或者取得的 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 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 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是不得作为起 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NEWS 技术侦查:指公安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 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 取相关技术手段对刑事案件实施侦破的工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 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 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NEWS 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 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收集证 据,或者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分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审判阶段的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可以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期 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二次为限。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 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 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NEWS 零口供: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自称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拒绝承认犯罪事 实,从而造成该案件没有认罪供述的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只 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对于零口供案件,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 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NEWS 刑讯逼供: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式,逼迫其做出有罪供述或者对他人不利的 供述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 以排除。 NEWS 诱供: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或者证 人按其主观意图进行供述或者提供证言的行为。 NEWS 指供: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 证人违背本人意愿按照其要求进行供述或者提供证言的行为。 NEWS 骗供: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诱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 证人违背本人意愿进行供述或者提供证言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 (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的规定,对于以刑讯逼供、诱供、指供、骗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言词证据,坚决依法予以排除。 NEWS 串供: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为了达到逃避刑事追 诉,获得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机会,或者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互相统一供词或者证言,建立攻 守同盟的行为。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