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本身无效,但承包人实际履行施工内容,且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从事实角度出发主张工程款。尽量提供项目的开工竣工验收资料、现场收方资料、增减项签证资料、结算资料等证据以佐证施工关系的成立,价款的计算方式,尚欠款项的金额等。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