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项目的建设,发包人可能招投标之前,已与承包人施工合同,提前进场;也可能在招投标之后,另行签订施工合同。两份(黑白)合同之间可能就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质量、价款存在差异,在此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将得到法院支持。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