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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答辩状22

作者:时间:2024-03-22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67次举报


大竹县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冉某凌,女,汉族,1924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13XXXX,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联系方式:

答辩人冉某凌针对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告与答辩人于202112通过网络相识,2022年2月8日办理结婚证,2023年2月分居,俩人一起生活的一年多时间里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二、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答辩人也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答辩人与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共同购买一辆车牌为渝AR4XXX的小轿车,共30000元,大写三万元,该车辆由原告使用,原告必须支付答辩人3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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