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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车难”划车泄愤,法院判了...

作者:时间:2022-08-18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66次举报
某日晚上,李某某驾车回家停车时,发现隔壁车位何某某的黑色路虎揽胜汽车停放歪斜,致使其停车困难。故李某某心生不满,将车辆停好后并使用车钥匙将何某某的汽车车身划损。
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车辆损失总价值13874元。遂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长清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审理期间,李某某主动赔偿何某某损失后,取得了对方谅解。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提醒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的发生,大多是冲动之下的莽撞之举,成年人在社会活动和生活中要有最基本的自我约束和克制能力,多些理智、宽容和理解,发现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应当向交警等职能部门反映,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而不是选择以泄私愤的方式处理,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长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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