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自愿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单位使用,从而持卡人与银行的关系变为存款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对持卡人与使用人是否为同一人没有实质审查义务。单位将钱款存入行为人名下的银行卡,实际赋予了行为人为单位利益管理该银行卡、保管卡内钱款的职权。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保管银行卡内钱款的便利,通过挂失、补卡等行为将单位钱款取出自用,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将会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因此,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单位使用后,通过挂失方式取走卡内资金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