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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时间:2024-08-2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5次举报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补充: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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