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B先生,我朋友因与他人一起共同诈骗某企业财物约300多万,他分到其中的86万元,因当年已将分到的钱都花光了没办法退赃,后被法院判决犯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同时判决与其他多名被告共同承担向被害单位退回赃款法律责任。我朋友刑满释放后,希望向被害单位退回自己当年分到的赃款,从而解除限高和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但执行法官说刑事判决书里面写的是共同退赃,没有分别退赃的判项,不知是否可行,要请示领导。请问我朋友能否只退自己收到的那部分赃款?
答:按照刑事共同犯罪法理,共同犯罪应对被害人承担共同退赃法律责任,故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判项如此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在移送到执行局执行中,若被执行人仅希望退回自己当年分到的那部分赃款而不希望全退,则可与被害单位联系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以退还自己收到那部分赃款换取被害单位同意对被执行人终结执行、同意取消限高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承诺。法院经审查执行和解协议合法,可予以办理,这个在执行实务中是可以这样操作的。
若有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