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15天,公司说一天60,试用期结束后找理由说不合适,公司合法吗?
陈鹏举律师的回答(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不合法,如果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以“不合适”为理由解雇员工,而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表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其他法定的解雇情形,那么这种做法可能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并且要有充分且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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