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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晓军律师亲办案例//因疫情造引起的合同纠纷,姜律师代理追回损失

作者:时间:2023-10-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0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军,浙江纳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律师,浙江纳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记录

  原告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8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晓军和童律师,被告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新冠疫情爆发,被告不能按约完成加工合同的加工任务,原本情有可原。但被告却以防控新冠疫情的需要,将原告提供的部分面辅料予以烧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原告因销毁布料、辅料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被告已交付给原告的服装,经过双方结算,扣除已交付的服装的布料、辅料款5512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以双方仍存在合作关系,放弃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和利息损失,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原告交给被告的布料、辅料款为2500809.34元,扣除已交付的服装折抵布料、辅料款55127元退回原告布料、辅料的货值671385.6元,原告实际损失为1774296.74元(2500809.34元-55127元-671385.6元)。因被告烧毁这些服装材料是为了防止病毒传染,出发点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适当减少部分赔偿责任。本院酌情决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74296.74元的90%,即1596867.0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布料同辅料的经济损失1596867.0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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