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5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1,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被害人孙X2的父亲。
被告人陈X,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平潭县人,住平潭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云南XX律师。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保检一部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9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XX、代理检察员余华章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1,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王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陈X到隆阳区XX一单元202号出租房内找其女友孙X2。当日19时许,陈X与孙X2在出租房内发生性行为后,因陈X怀疑孙X2与其他男子有交往,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陈X将孙X2按倒在床上,用双手掐住孙X2颈部致孙X2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骨折窒息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孙X2系被他人徒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同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X主动到保山市公安局隆某分局永昌派出所投案。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陈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X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1请求:一是追究被告人陈X的刑事责任;二是判决陈X赔偿其死亡赔偿金197240元;赡养费1605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60000元。共计517780元。
被告人陈X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也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陈X具有自首情节;陈X主观恶性不大,属于激情杀人,属于一时冲动而杀人而非预谋杀人;悔罪态度较好,并愿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于2019年3月1日17时许到隆阳区XX一单元202号出租房内找其女友孙X2。当日19时许,因陈X怀疑孙X2与其他男子有交往而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陈X将孙X2按倒在床上,用双手掐住孙X2颈部致孙X2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骨折窒息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孙X2系被他人徒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X到保山市公安局隆某分局永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X的父亲陈X1在本案开庭后积极筹措10万元代为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1,该款项已转存到本院执行账户。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鞋子1双、裤子1条、外套1件、毛衣1件,以上物证来源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陈X作案时所穿衣物。
2.书证。(1)户籍证明、前科记录,证实被告人陈X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一致,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记录。
(2)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3月2日1时许,被告人陈X到隆某区永昌派出所投案。
(3)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证实被害人孙X2于2017年12月24日和杨某签订租房协议,期限为一年。租住位于上巷街工商家属区一单元202房屋。
(4)户口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孙X2身份信息,以及因死亡于2019年3月15日注销户口。
(5)通话清单,证实陈X母亲陈X5电话133××××4681于2019年3月2日00:48、02:11陈X和其母亲有通话记录,2019年3月2日7时41分许陈X5和陈X1大量通话。
(6)出警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3月2日1时许,陈X到永昌派出所投案的事实。
3.证人证言。(1)证人陈X1的证言,证实(系陈X父亲),证实2019年3月1日陈X打电话告知其母亲陈X5,发现自己的女朋友和别的男人开房,之后和女朋友发生争吵,并出手将其掐死的犯罪事实。
(2)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孙X2租住在兰城××××街工行家属区1单元202房,和一名外省的小伙子(经辨认系陈X)系男女朋友关系,小伙子(陈X)经常到该出租房找孙X2,案发当日3月1日下午5时许陈X到该出租房寻找孙X2。
(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孙X2租住在隆阳区,该房屋系案发现场。
(4)证人陈X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看到被告人陈X在孙X2租住房屋门口,当时所穿衣物和案发后所穿衣物一致。
(5)证人夏X的证言,证实孙X2是我的侄女,2018年10月8日我女儿结婚的时候,杜家村的陈X3来做客看到我侄女孙X2,过了两三天陈X3就来问我孙X2有没有男朋友,没有的话他的一个熟人叫帮城里的一个小伙子物色一个对象,我听了后把情况和孙X1(孙X2父亲)提了一下,之后陈X3约着小伙子(陈X4)来家里吃饭,后来孙X1单独和我说,外省人不想要。
(6)证人陈X3的证言,证实我和夏X在聊天的时候和我说她兄弟家有一个女儿想找上门女婿,后来我想起“小美”和我聊起过有一个小伙子是单身(陈X4),之后几天我们把小美认识的单身男子约到夏X侄女家孙X2家,见面后孙X1说不要这个男的。这次相亲的男方是一个湖北人,20多岁,在保山做铝合金工作。
(7)证人陈X4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孙X2,2018年12月份的时候,我在保山的老乡介绍我和一个女的相亲,这个女的就是孙X2了,后来我就到了她家吃饭相亲,在他们家相亲的时候孙X2的父亲要找上门女婿,我也是独子不同意,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之后我还和孙X2联系过一段时间,慢慢的她也不怎么理我,也就没有联系了。
(8)证人董X的证言,证实陈X4是一个湖北人,在保山铝合金门窗,当时他托人帮他介绍对象,后来我打听到附近陶孔有一家的姑娘合适,就介绍陈X4去相亲,相亲的时候我因为有事没有去,不知道有没有成,后来听说双方没有谈拢。
(9)证人莆XX的证言,证实孙X2和我认识十多年了,最近她在学习美甲,住在上巷街工行家属区的房屋,租住了大约1年了。孙X2在四五年前和一个大理男子谈过恋爱后来分手了,之后和沈官村的顾X谈恋爱,期间分分合合的后来也分手了,分手后顾X还是放不下,一直联系孙X2,偶尔还去孙X2住处敲门。半年前孙X2说他和一个福建男子谈恋爱,她说这个福建男子很舍得给她花钱,给她买包包、化妆包等,在她身上花过很多钱,福建人提过结婚的事情,但是这个福建人家里做生意失败了,有很多债,考虑到生活压力孙X2也没有答应,还和福建人分手了。后来孙X2回家和一个湖北人相过一次亲,两人也联系过一段时间,但是慢慢的也不联系了。证实被害人孙X2和的多次恋爱情况,和嫌疑人陈X曾谈过恋爱。
(10)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孙X2在四五年前和一个大理男子谈过恋爱,后来分手了。后来和沈官村的顾X谈恋爱,谈了一年,期间分分合合的,最后还是分手了,之后顾X放不下孙X2,一致微信联系她,偶尔还去孙X2住处敲门,为此孙X2还打电话报过警。半年前她说和一个福建人谈恋爱,但是听她说还是分手了,这个福建人很舍得给他花钱买包包,化妆品之类的,两人在一起的时候总的给他花了十多万钱,后来福建人向孙X2求婚的时候告诉孙X2说他家做生意亏了,家产被冻结。孙X2说两家的情况都不好,以后生活压力太大了,所以没有答应。两三个月前孙X2回家和一个湖北男子相亲过亲,但是孙X2的父亲不同意,也没有成。证实孙X2和陈X曾谈过恋爱,后拒绝陈X的求婚。
(11)证人顾X的证言,证实我和孙X2谈过恋爱,后来在去年端午节的时候分手了。我们是2015年认识的,当时她在九龙租房子住,我们总是分分合合的,虽然我们谈恋爱但是在一起的时间并不多,她从不轻易带我见她的朋友,也不告诉我干什么,我很少去他住处,到了2017年她又搬到上巷街工行家属区租房住,我去过几次,她轻易也不让我去,只有同意了我才去。去年端午节后他就不理我了,电话微信也不回。2019年2月19日晚上,我再次打电话给她,是一个外省男子接的电话,电话上那个外省男子说“孙X2不在,别打电话了”,挂了电话我到孙X2在工行家属区的租房找他,我敲门的时候里面一个男子用外省口音喊了我一句“再敲我就报警了”。这个时候还有男人在孙X2的房间里,当时我也死心了,之后我也就不联系了孙X2。
4.鉴定意见。(1)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保)公(司)鉴(理化)字[2019]012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被害人孙X2胃及胃容物肝脏组织中未检出甲胺磷、甲拌磷、敌敌畏、巴比妥、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地西泮、艾司挫仑、阿普唑仑、三挫仑、毒鼠强等成分。
(2)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保)公(司)鉴(DNA)字[2019]51号《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提取纸团表面红褐色斑迹、尖刀刀刃表面红褐色斑迹、疑似血迹斑迹以及死者孙X2下颌擦拭物、下腹部擦拭物、孙X2所穿的胸衣表面红褐色斑迹、白色毛衣胸前部斑迹、粉色衬衣左肩部斑迹中检出人血。送检的孙X2阴道擦拭物、孙X2所穿黑色三角裤裆部斑迹中检出人精子。送检的纸团表面红褐色斑迹、尖刀刀刃表面红褐色斑迹、疑似血迹斑迹、死者孙X2下腹部擦拭物、阴道擦拭物斑迹沉淀物、孙X2所穿的黑色三角裤裆部斑迹沉淀物、孙X2所穿胸衣外侧表面红色斑迹、孙X2所穿白色毛衣胸前部红色斑迹、粉色衬衣左肩部红色斑迹,以及被告人陈X右手中指指甲表面检出人DNA,与陈X的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03×1027。送检的被告人陈X左手拇指指甲表面检出人DNA,与陈X的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以似然率为1.19×1025。送检的被告人陈X左手食指指甲表面检出人DNA,与陈X的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03×1020。送检的死者孙X2下颌擦拭物斑迹、孙X2阴道擦拭物斑迹上精液、孙X2右手指甲表面擦拭物、孙X2所穿的黑色三角裤内裤单裆部可疑斑迹上清液中检出人DNA,与孙X2尸体血斑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75×1023。送检的死者孙X2左手指甲表面擦拭物中检出人DNA,与孙X2尸体血斑基因座型相同,其似然率为6.95×1020。送检的尖刀刀柄表面擦拭物、孙X2颈部擦拭物、被告人陈X龟头擦拭物、被告人陈X右手拇指指甲表面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陈X孙X2的DNA分型;送检的钥匙柄表面、孙X2所穿黑色裤子裤腰表面、被告人陈X左手中指指甲表面、被告人陈X左手环指指甲表面、被告人陈X左手小指表面、被告人陈X右手食指指甲表面、被告人陈X右手中环指甲表面、被告人陈X右手小指指甲表面擦拭物中未检出人DNA。
(3)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证实保山市隆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隆)公(司)鉴(法病)字[2019]030号《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孙X2系被他人徒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保山市隆阳区,以及提取物证的情况。
(2)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9年3月15日,侦查人员带着被告人陈X到隆阳区对其作案现场进行辨认。
(3)辨认笔录、见证人身份证明,证实证人刘X无法辨认出居住在隔壁的女子,但辨认出陈X就是经常来对面房屋寻找租住在那里那个女子的外省男子;证人陈X2辨认租住在其对面202号房的孙X2和陈X。
(4)检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依法对陈X所穿衣物扣押;人身检查证实陈X到案后其左手腕有5厘米创口,已经结疤,该事实和陈X供述在案发现场将孙X2掐死后,陈X试图用水果刀割左手腕自杀,后因为凝固,没有自杀成功向印证。
(5)提取笔录,证实2019年3月2日陈X到公安机关自首,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侦查人员提取了被告人陈X的十个手指指尖及血样一份送检。
(6)现场检测报告,证实对陈X进行吸毒检车,经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X均为有罪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与被害人孙X2发生感情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二人之间的矛盾,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徒手将被害人孙X2掐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陈X主动报警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附民原告人孙X1要求被告人陈X赔偿丧葬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按照云南省丧葬费的标准即52038.5元予以支持;其余附民赔偿请求即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抚慰金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人陈X家属自愿赔偿10万元人民币,扣除上述丧葬费外,多余的47961.5元由附民原告人孙X1接收。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维护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陈X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1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52038.5元。(注:被告人陈X的家属自愿代为赔偿的10万元已存入本院执行账户,该款项中包含了本院判决的丧葬费52038.5元)。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1的其他附民赔偿请求。
四、本案扣押的鞋子1双、裤子1条、外套1件、毛衣1件作为物证予以封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丁友保
审判员 申 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XX
本案被告人故意杀人,家属不谅解,最终判处无期徒刑实属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