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代理的被告人李XX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XX在和才资处获得运送缅籍人员的消息,并同意前往德宏州瑞丽市运送缅籍人员至昆明。2020年6月28日,邓XX邀约李XX参与运送缅籍人员,6月30日李X1(在逃)在六库与邓XX、李XX见面,并一同前往瑞丽运送缅籍人员;为绕关避卡躲避检查,邓XX联系和才资,让其安排指路人员,和才资便联系范某让其带领邓XX等人熟悉运送路线及躲避检查的地点。2020年6月30日,邓XX、范某、李X1、李XX分别驾驶云L×××××、云Q×××××号车辆出发前往瑞丽,并在瑞丽先后接到9名缅甸籍人员,随后李X1驾驶云Q×××××号车辆与被告人邓XX在前探路,李XX驾驶云L×××××号车辆搭载9名缅籍人员在后跟随,四人驾驶车辆沿杭瑞高速公路往昆明方向行驶。在途经遮相检查点附近时,邓XX在高速路边等候李XX,并安排李XX车内缅籍人员下车跟其步行至老路,期间邓XX向缅籍人员收取现金人民币12000元;李XX则独自驾驶空车经过检查站,行驶至遮相收费站下高速后,沿老路返回到省道小路边接应邓XX及9名缅籍人员。9名缅籍人员继续搭乘李XX驾驶的云L×××××号车辆由收费站上高速,沿杭瑞高速公路途经龙陵往保山方向行驶,途中邓XX电话指使李XX收取缅籍人员路费,缅籍人员通过微信支付给李XX17500元人民币,随后李XX将10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支付给邓XX,邓XX又微信支付给和才资。当车行驶至保山市隆阳区潞江坝路段时,邓XX与李X1驾驶车辆经潞江坝收费站下高速,由于李XX不熟悉路线,其继续驾驶云L×××××号车辆沿高速公路驶向芒颜边境检查站方向,途中邓XX电话告知其走错路线后,李XX安排缅籍人员下车在半山腰等候他人联系;当李XX独自驾驶车辆途经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检查,随后检查站执勤人员在缅籍人员下车处抓获9名无合法证件进入中国内地的缅籍人员。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及其他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邓XX、李XX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运送9名无合法进入中国内地证件的缅籍人员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邓XX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邓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XX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邓XX是受他人(主犯)的安排和指使运送缅籍人员,主犯虽未被抓获,仍应认定被告人邓XX为从犯;3.被告人邓XX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被告人邓XX系初犯、偶犯,并愿意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邓XX家庭困难,被扣押车辆与被告人邓XX犯罪无关,建议对被告人邓XX予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并发还被扣押车辆。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XX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XX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3.被告人李XX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X、李XX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管理法规,运送9名未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缅籍人员进入中国内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XX、李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相当,本院不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邓XX的罪责明显大于被告人李XX。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邓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XX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被扣押车辆与被告人邓XX犯罪无关的辩护意见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邓XX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邓XX、李XX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查获扣押的手机3部、人民币8100元,依法予以没收;车牌号为云Q×××××长安越野车1辆、车牌号为云L×××××江淮牌商务车1辆,分别发还被告人邓XX、李XX;对被告人邓XX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