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代理的被告人李XX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罪犯贾XX通过被告人李XX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李XX遂与罪犯杨XX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同年3月4日,罪犯涂XX、李X1携带购毒现金80万元从昆明驾驶云A×××××号轿车到达芒市与贾XX汇合,涂XX、李X1将购毒款交给贾XX。同月6日,贾XX、涂XX、李X1与李XX到畹町接取毒品海洛因样品后,贾XX、涂XX、李X1返回芒市“君悦宾馆”房间内查验毒品质量。同月7日16时许,贾XX在芒市租得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携带用于购买海洛因的80万现金人民币从芒市出发到达瑞丽。被告人李XX驾驶自己的云M×××××轿车并邀约罪犯黄XX驾驶云N×××××微型车一同前往瑞丽。当日19时许,三人在瑞丽“芳和酒店”入住。3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XX和罪犯贾XX、黄XX等人从芳和酒店退房后分别驾驶车辆到达畹町,贾XX按照李XX的安排将80万元购毒款放到黄XX所驾的车辆内并在原地等待。李XX伙同黄XX驾车接上杨XX,在杨XX的带领下,前往畹町开发区中缅边境河边接到毒品,后杨XX携带80万元购毒款离开。李XX与黄XX原路返回将海洛因交给贾XX,三人返回芒市。同月10日贾XX以运输木材的名义雇佣车牌号为云F×××××的大货车,指使涂XX、李X1乘司机不备将毒品海洛因藏匿于大货车车厢内,意图将海洛因运往昆明。同日16时,公安人员在杭瑞高速公路上截获上述大货车,并抓获驾车尾随监视大货车的贾XX、涂XX、李X1。经检查,从大货车车厢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2块,净重21720克。同月11日,黄XX、李XX、杨XX相继被抓获。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李XX在庭审的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李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辨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XX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系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根据被告人李XX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人民币341300元、手机4部、江淮牌车1辆(车牌云M×××××)依法予以没收;驾驶证1本、行驶证1本、银行卡8张(详见移送清单)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