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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XX、刘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作者:时间:2023-10-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3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刘XX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汤XX为获取高额报酬于2020年4月13日乘飞机到昆明,次日在毒贩的安排下乘车到瑞丽市,后偷渡至缅甸境内准备运输毒品。2020年4月16日晚上在缅甸一酒店内,毒贩拿着毒品到二被告人住宿的房间让刘XX吞服,在吞服了部分毒品后让刘XX携带没有吞服的毒品走私入境至中国瑞丽市,在瑞丽市晚后刘XX于2020年4月17日搭乘网约车携毒品前往昆明,当日23时20分途经保山市隆阳区杭瑞高速公路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检查站执勤人员抓获,执勤人员从刘XX所穿黑色内裤内查获外用透明胶带缠绕,内用透明保鲜膜包裹的毒品1包内含68颗毒品,后从其体内排出毒品8颗。经称量鉴定,查获的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35.2克,8颗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1.4克,共计净重376.6克。
  被告人汤XX在刘XX离开后在毒贩的要求下吞服毒品并于2020年4月18日走私入境至中国境内瑞丽市,之后乘车至德宏州芒市机场准备乘机飞往湖南省长沙市,当日13时20分在芒市机场候机室被芒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从其体内排出毒品55颗,其中1颗毒品被汤XX藏匿后吞服。经称量鉴定,54颗甲基苯丙胺净重263克,已灭失的1颗甲基苯丙胺经侦查实验,净重4.91克,55颗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67.91克。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该院认为,被告人刘XX、汤XX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76.6克、267.91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到案后提供线索查获汤XX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刘XX、汤XX认罪认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刘XX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汤XX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汤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汤XX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应当给予从轻处罚;汤XX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汤XX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X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刘XX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XX、刘XX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非法走私、运输入境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XX、刘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汤XX、刘XX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对各自走私、运输的毒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被告人汤XX对走私、运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67.91克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对其走私、运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76.6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到案后提供线索查获走私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汤XX,构成立功,本院依法对刘XX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X、汤XX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汤XX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刘XX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刘XX具有重大立功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汤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刘XX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汤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35年5月3日止。)
  二、被告人刘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33年5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本案查获的毒品639.6克、手机2部、内裤1条、登机牌1张、透明胶带1卷、毒品包裹物1份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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