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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王XX、王XX诉徐XX、张XX故意杀人案

作者:时间:2024-04-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6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基本信息:

    • 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被害人王XX之子)、王XX(被害人王XX之女)

  2.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徐XX:女性,1956年生,文盲,农民,因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 辩护人:刘玉波,云南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XX(又名XX):男性,1963年生,初中文化,农民,因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 辩护人:何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3. 案件概述:

    • 徐XX和张XX涉嫌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被害人王XX死亡。

  4. 法院判决:

    • 认定徐XX和张XX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 徐XX因受精神疾病影响,部分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徐XX和张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张XX受徐XX邀约和指使参与作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5. 律师作用:

    • 刘玉波律师作为徐XX的辩护人,提出徐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并发现徐XX有精神疾病。

  6. 判决结果:

    • 徐XX和张学X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8年6月18日止)。

    • 作案工具盐棒一根被依法没收。

    • 张XX需赔偿原告人因王XX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的50%,即人民币152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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