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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郑XX与白XX租赁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4-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2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郑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波,云南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白XX

  2. 案件概述:

    • 原告郑XX与被告白XX之间存在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费、违约金,并返还相关证照和装载机。

  3. 原告诉求:

    • 支付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的承包费共45万元。

    • 支付违约金50万元。

    • 返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等证照。

    • 赔偿厦工装载机。

    •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4. 被告辩称:

    • 被告声称曾借款给原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后才返还扣押物品。

  5. 法院审理:

    • 法院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确认了双方签订的承包砖厂经营协议及被告未支付承包费的事实。

  6. 律师作用:

    • 刘XX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代表原告在法庭上提出诉求、举证和辩护。

  7. 法院判决:


    • 被告白XX需支付原告郑XX承包费450,000元。

    • 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扣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和厦工装载机。

  8. 上诉权利: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刘玉波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代表原告在法庭上提出诉求并进行辩护,尽管部分诉求未被法院支持,但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承包费的支付和被扣押物品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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