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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案

作者:时间:2023-10-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9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杨谨旭、蒙自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足球协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3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各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足球比赛是一项竟争激烈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也是一项高风险的比赛项目。本案中,赛前各参赛队的队长分别代表各队在第七届“活力蒙自·南湖杯”十一人制业余足球联赛《承诺书》上签名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诺书》的内容为:“比赛期间以及参赛途中所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情形的责任和后果与该赛事的组委会、主办单位、运营单位无关,决不要求组委会、主办单位、运营单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赛场上发生的伤病情况,概由本人负责,并承诺放弃向比赛对手及联赛组委会追讨。”上述可知,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由被上诉人蒙自市足球协会组织的比赛项目,其对此项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应当有充分的、客观的认识,应视为其明知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自愿承担风险即因对方球队队员的原因受到非恶意加害的人身损害,也应由其自担风险。上诉人在比赛中被相对方球员杨谨旭的犯规行为造成身体伤害,就其“犯规”的性质而言,是足球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身体冲撞造成损害,属甘冒风险行为的范围,且被上诉人杨谨旭在本次犯规中,无故意或重大过错,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蒙自市足球协会作为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承办者,既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亦未违反约定的保护义务,在整个赛事的组织、安排中并无过错,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蒙自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球队的赞助商在本案中无过错,亦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杨谨旭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35847.5元,蒙自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足球协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8元,由上诉人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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