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朱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需退还肖某某承包款。2.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并要求肖某某向其交纳下半年承包金4万元。3.诉讼费用由肖某某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张某某、朱某某与肖某某自行草拟签订的协议名为承包,实为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特别约定了因城管强制拆除雨棚等因素造成肖某某无法经营,张某某、朱某某应退还剩余承包费及相应押金、保证金,说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有法律意识,对熊二休闲食品店内院子内雨棚系违规搭建有可能被拆除也是知晓的。肖某某在执法局强制拆除了雨棚,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实现合同目的,其要求解除符合合同约定。张某某、朱某某上诉称肖某某经营不善导致停业,协议场所仍可正常经营的意见,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中,张某某、朱某某提起反诉,要求肖某某继续履行承包协议并承担相应相关费用,但未按规定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已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张某某、朱某某上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并要求肖某某向其交纳下半年承包金4万元元,不符合诉讼程序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张某某、朱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