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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刑诉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作者:时间:2024-01-1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9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某律师代理的**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刑诉[202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彭*、彭**、彭*、李**共同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彭**、彭*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树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财保普洱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按律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何**所提被告人李**接到母亲电话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通话录音光盘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系被民警抓获,并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及辩护人所提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其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彭*、彭**、彭*、李**赔偿款人民币180000元
  三、被告人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彭*、彭**、彭*、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56679.71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彭*、彭**、彭*、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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