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2 月,当事人杨某委托我所何萧,胡袁若珏律师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我所律师帮助当事人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且不用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背景:
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于 2020 年 4 月相识。原告称,自 2021 年 6 月开始,被告多次以不同理由向自己借款,自己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现金、微信等方式给予被告转账。后于 2023 年 2 月,被告不间断归还原告欠款 20000 元整,此后被告
不再与原告联系。截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被告还欠原告 55000 元未归还,原告高某遂将被告杨某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当时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之间的转账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另外,原告所列款项与事实情况不符。因此,被告杨某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认定事实:
当事人杨某(被告)与原告高某曾是恋人关系,原被告双方均有经济往来。2021年 8 月至 2022 年 12 月,原告高某通过手机银行、微信等方式陆续向被告杨某支付款项合计 101300 元。被告杨某自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3 月,陆续向原告高
某支付款项合计 31400 元。原告高某向被告杨某发送短信内容中有“你收一下钱去逛街吧”“你收下钱把票订好吧”“要不我给你转 500”等内容,原告认为其向
被告的转款系借款,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及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是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偶有发生转账在情理之中。在没有明确表示转账是借款时,不应把恋爱期间的转账认定为借款。另外,原告高某针对“自己向被告杨某的转账是借款”这一主张,
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总结:
本案的关键在于,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应该如何界定。我所何萧、胡袁若珏律师帮助当事人梳理案情,收集证据,抓住案件重点,即当事人杨某与高某当时是恋人关系。此外,在质证环节,我所律师抓住对方证据漏洞,指出对方证据中不合
常理,前后矛盾之处,使得该证据未被采信。
最终,我所律师帮助当事人杨某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且杨某不用承担该案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