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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香与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11-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7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肖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韩**诉被告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以下简称“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案涉《租房合同暨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房合同》,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及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之规定,原告作为出租人已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作为承租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且租期届满后既未按合同约定腾还房屋,也未与原告另行协商续租事宜,无正当理由占有案涉房屋至2020年6月4日(原告自行收回房屋之日),原告主张由其支付租赁期限内的剩余租金9600元及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标准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10,08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16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1600元,被告有未按约支付租金、腾还房屋的违约行为,符合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三项诉请即物业管理费、开锁费、房屋维修费用、水电费等费用。首先,其举证证实了代为支付电费57.89元,该费用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其次,虽其无法证实支付开锁费金额为500元,但其证实了被告未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房屋腾还手续,故原告自行开锁收回房屋,原告已支付该项费用符合常理,本院予以支持;其三,原告仅举证证明案涉房屋产生拖欠物业管理费、水费,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代为支付了相应费用,故对物业管理费、水费本院不予支持;其四、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对出租前后房屋及房屋内物品状态作对比,仅凭收回房屋及物品现状不能证实系因被告不正当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故被告依法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律师费,双方并未进行过书面约定,律师费也不是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支付租金8000元、房屋占用费10,080元、违约金1600元、电费57.89元、开锁费用500元;
  二、驳回原告韩**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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