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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3-07-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4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赵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为1867480元,具体算法为: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为1177644元;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的利息为689836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律师费以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计算最低为157824元);4、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学院以发展需要为由,于2014年向原告两次借款合计250万元,原告与被学院及案外于2018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由原告偿还借款本息50万元,对被告学院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事后原告与被告学院在《借款协议》中予以确认被告学院下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含债权转让的借款50万元),被学院于2019年8月16日向原告发出《企业往来交易额询证函》,确认被学院下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被告过其个人或者他人的银行账户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的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协议》、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的诉请,虽然被告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但双方约定借款支付至被账户,且原告也实际向被个人用户账户转账出具借款,被学院通过被告个人银行账户或者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应和被学院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为1867480元,具体算法为: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为1177644元;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的利息为689836元)的诉请,虽然被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但双方约定借款支付至被告账户,且原告也实际向被个人用户账户转账出具借款,被告学院通过被个人银行账户或者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应和被学院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又因原告诉请的利息计算有误,故本院只支持由被告学院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864822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00万元×24%÷12月×19月+300万元×24%÷365日×19日)+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的利息(300万元×3.85%×4÷12月×17月)+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2月15日的利息(300万元×3.7%×4÷365日×27日)]及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本金300万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对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律师费157842元的诉请,因双方未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律师费,且本院已支持其相应的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二被告主张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的款项已经远远超过欠付原告的款项,被告已经将借款本息支付给指定收款人钱自学,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因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已结清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借款利息,被告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只支付了两笔款项合计190万元系支付五华区法院审理案件的款项,且被告在庭审中陈述自己无法分辨每一笔款项的用途,只有才能区分每一笔款项的用途,本院认为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可由原被告双方及付款人四方共同对账确认,在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借款合同案件中一并予以扣减或者在本院判决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中予以相应的扣减,故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借款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以后,故本院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理。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X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由被告云X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864822元,及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300万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78元,由被告云X学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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